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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盛彪与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彪,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983号原告:张盛彪,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余玲,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盛彪诉被告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向原告张盛彪送达了预交受理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张盛彪未按法律规定及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盛彪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