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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杨箕经济发展公司与广州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59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杨箕经济发展公司,广州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杨箕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姚耀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劳炜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彬,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杨箕经济发展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1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杨箕经济发展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不动产争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诉讼标的总额811805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标的价值的计算,应以有资质的估价公司评估为依据。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将位于广州大道中301号、303号、305号人保大厦地下层201个车位(8444,18平方米)物业及首层垃圾站建筑面积87.35平方米物上产权标的经广东中广兴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201个车位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9897.500元,首层垃圾站物业没有市场价格参考,只能以建筑成本计算,地上办公物业13.65平方米按照“阳光家缘”公某的讼争物业相邻的富某东全新办公楼均价每平方3万元计算为40.95万元。上述二项标的总额为81180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不足一亿元,不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评估根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标的额已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不当,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7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