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丁会超与马保龙、吴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会超,马保龙,吴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104号申请人丁会超,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马保龙,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吴倩男,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本院在执行丁会申请执行马保龙、吴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