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丛欣与杨志平、赵越、王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欣,杨志平,赵越,王海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丛欣,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杨志平,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赵越,住辽源市。被执行人王海娜,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欣与被执行人杨志平、赵越、王海娜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欣与被执行人赵越、王海娜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