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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丛欣与杨志平、赵越、王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欣,杨志平,赵越,王海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丛欣,住辽源市。被执行人杨志平,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赵越,住辽源市。被执行人王海娜,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欣与被执行人杨志平、赵越、王海娜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欣与被执行人赵越、王海娜分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