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沈永全、徐玉平与姚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永全,徐玉平,姚艳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77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永全,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玉平,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艳梅,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诉人沈永全、徐玉平因与被申诉人姚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鸡商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11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