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锋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张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021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贞永,男,该村村主任。被告:张锋,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侯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