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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平县华联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卓然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华联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卓然不锈钢制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华联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东街354号,组织机构代码:78405662-6。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卓然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村(舜孙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L1772503-5经营者:马井圣,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安平县华联五金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卓然不锈钢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浙B×××××号车辆本院已书面查封,其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