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红平申请被申请人杜光荣、杜红雁、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光荣,杜红雁,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财保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卢红平,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被申请人:杜光荣,男,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被申请人:杜红雁,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被申请人: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杜光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卢红平申请被申请人杜光荣、杜红雁、运城市安邦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晋0882财保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杜光荣、杜红雁共同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X北区X号楼商品房房产,期限为二年;查封芦孟宽所有的晋MH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卢红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红平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确属自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光荣、杜红雁共同所有的位于运城市盐湖区X北区X号楼商品房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芦孟宽所有的晋MH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亚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