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利民与张柏轩、贺降林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民,张柏轩,贺降林,张丽君,任香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民,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兽医站宿舍**号。被执行人:张柏轩,男,193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蔡家村*组***号。被执行人:贺降林,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蔡家村*组***号。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蔡家村*组***号。被执行人:任香廷,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镇自治县大坪场白腊村任家院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民与被告张柏轩、贺降林、张丽君、任香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