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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553号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振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少华,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允,男,住青岛市市北区。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