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553号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振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少华,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允,男,住青岛市市北区。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