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雷连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雷连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03号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淑阳,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左,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连堂,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连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连堂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连堂立即向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第二年场地管理费21272元及滞纳金(按月百分之二,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雷连堂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4日,双方签订了《场地使用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使用场地位于福鼎市海湾新城瑞盛国际广场八号楼一层铺位号为A8-115、116共2间,总建筑面积为112.55平方米,用于进驻品牌‘资源装饰材料’的板材品类产品经营使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场地管理费的标准为所占用的场地铺位面积每平方米63元/月,每年管理费为85090元。扣除给予优惠期后的第二年场地管理费为21272元,应于2016年6月17日一次性支付。如延期交纳,有权向雷连堂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经济纠纷后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本商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场地使用管理费协议签订后,雷连堂没有按约交纳扣除给予优惠期后的第二年场地管理费21272元,造成违约。雷连堂未作书面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4日,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雷连堂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场地位于福鼎市海湾新城瑞盛国际广场A8号楼一层铺位号为A8-115、116共2间,总建筑面积为112.55平方米,用于进驻品牌‘资源装饰材料’的板材品类产品经营使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场地管理费的标准为所占用的场地铺位面积每平方米63元/月,每年管理费为85090元。扣除给予优惠期后的第二年场地管理费为21272元,应于2016年6月17日一次性支付。如延期交纳,有权向雷连堂按欠款金额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雷连堂没有按约交纳扣除给予优惠期后的第二年场地管理费21272元。上述事实有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场地使用管理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钥匙借用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的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雷连堂未按约支付场地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滞纳金,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雷连堂立即支付第二年场地管理费21272元及滞纳金(按月百分之二,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雷连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雷连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漳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第二年场地管理费21272元及滞纳金(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雷连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荣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