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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小京与徐海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京,徐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0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京,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海艳,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李小京与徐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3300元,另未发现徐海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小京也没有向本院举证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李小京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