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洪超、姜伟东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洪超,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姜伟东,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宏兴,男,1994年5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赤峰麦田房产客户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马洪超因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谭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与被告人姜伟东、马宏兴一起到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金融物流港的中通物流门口找到被害人谭某,对谭某进行殴打并将谭某强行拽到汽车上拉到金融物流港北侧的河边,非法限制谭某的人身自由,并对谭某进行殴打、侮辱,致谭某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谭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马宏兴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已赔偿被害人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姜某1、马某3、薛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谭某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谭某的人身自由权,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有殴打、侮辱被害人的行为,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宏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犯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洪超、姜伟东、马宏兴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洪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姜伟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马宏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闫丽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