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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梅荣高与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荣高,游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723号原告:梅荣高,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游杰,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梅荣高诉被告游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梅荣高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梅荣高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荣高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梅荣高负担。审判员  刘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连春蕾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