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学志与被执行人陈春、孙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志,陈春,孙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于学志,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林海景天小区。被执行人陈春,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四百货全民健身中心三楼恒泰房地产。被执行人孙利民,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天格东湖湾小区本院在执行于学志与陈春、孙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标的11.428万元,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