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0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康鹏与邓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鹏,邓建伟,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887号之一原告:康鹏,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告:邓建伟,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631。法定代表人:卢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张自忠路与水阁大街交口西北侧文化小城7-203。法定代表人:孙贺明,总经理。原告康鹏与被告邓建伟及第三人天津百冠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