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伟、温菊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温菊英,罗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保11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宁都县。被执行人温菊英,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罗箭,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宁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232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箭、温菊英所有的坐落在赣州市新赣州大道,产权证号为赣(2016)赣州市不动产权第**的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内该房产指定由被申请人温菊英暂保管。二、对申请人张伟所有的坐落在宁都县梅江镇三环北路住宅(产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梅江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内该房产指定由申请人张伟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