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治权与成都和兴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权,成都和兴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唐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274号原告:王治权,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宏伟,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和兴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上街77号。法定代表人:唐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巧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唐平,男,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巧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王治权诉被告成都和兴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唐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徐佳任审判。原告王治权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经第三人唐平舅舅介绍到成都和兴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驻贵阳办事处从事吊车挂绳工作,每月工资4700元,该办事处由唐平亲自负责。2013年8月28日原告受公司唐平安排随本公司员工吴贞贵驾驶的川K×××××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外出工作后返回公司贵阳居住点时在贵遵高速路5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小腿中下端远离断伤,现已截肢。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以邮寄快递方式向贵阳市云岩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拒收后,于2015年3月向贵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因本案涉及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经云岩区人民法院一审、贵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至今案件未作认定,一起上班的工友未亲自出庭作证,仲裁委于2015年9月10日以筑劳人仲裁字(2015)第161号裁决书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在贵阳没有固定的合同履行地,故在贵阳法院无法确认合同履行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原告王治权向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即本案原告)王治权与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成都和兴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7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9月10日,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筑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治权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成都和兴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2015年9月11日将上述《仲裁裁决书》送达原告王治权。原告王治权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于2015年9月24日以EMS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王治权将该邮件寄往错误地址,故而该邮件被退回原告王治权,原告王治权于2015年10月8日收到该封退件。原告王治权于2016年1月12日重新以EMS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本院现在所在地址提起诉讼,此时原告王治权向本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早已经过。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贵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因自身原因向本院的错误地址邮寄了起诉状,该邮件被退回原告王治权,本院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起诉状。即使按照2015年10月8日原告王治权收到退件的时间再次计算起诉期限,原告王治权于2016年1月12日重新向本院邮寄起诉状提起诉讼,该法定期限早已经过。故原告王治权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治权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治权已预交5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