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与高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高自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686号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万永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自武,女,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诉被告高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