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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51号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魏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才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