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51号原告李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魏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才振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