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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石志英与淄博惠仁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英,淄博惠仁丝绸有限公司,石志英,淄博惠仁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石志英,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惠仁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恒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志英与被执行人淄博惠仁丝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惠仁丝绸有限公司将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6)第4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石志英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6)第4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