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邵正贵与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贵,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一组,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487号原告邵正贵,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一组。被告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文福,系村长。委托代理人初义涛,系村会计。委托代理人韩树森,系村书记。原告邵正贵诉被告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一组、集安市太王镇下解放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连群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人民陪审员 潘桂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