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张红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红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564号原告: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市浦路291号D区3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32058339835174XJ。法定代表人:邓红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英,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昆山贵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