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峰、芦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峰,芦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942号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板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秋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峰,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芦玉兰,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峰、芦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于世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