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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峰、芦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峰,芦玉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942号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经济开发区板桥路88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秋红,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峰,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芦玉兰,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峰、芦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扬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于世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