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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伟、陶遵玲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陶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陶遵玲,女,194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陶遵玲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伟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