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91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济南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海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995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侯卫国,总经理。被告:济南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9号2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济南海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赵金栋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