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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蒋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379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2号尚书房霞南街3-4栋119号商铺。负责人:梁顺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峰,男。被告:蒋杰,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告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廖盈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