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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137朱立祥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立祥,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立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立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朱立祥以逼迫他人写借条等方式向陈某等人索要钱财计1225元,又因找工作被拒,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朱立祥在东台市梁垛镇鹤伦村遇到史某某、邵某2(2000年7月27日生),因史之前谎称在东台,朱立祥打了史某某耳光,逼迫史某某向其借钱,并要求史某某叫邵某2也向其借钱。后史某某、邵某2按照朱立祥的要求,在梁垛镇台南社区某某浴室二楼包厢,每人写给朱立祥200元、3万元借条各一张,朱立祥给二人各200元。之后,朱立祥以邵某2向自己借款为由,向邵某2的父亲索要人民币5000元未果。2、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朱立祥向陈某(2000年11月13日生)索要人民币500元,陈某因害怕,通过微信向朱立祥转账人民币225元。3、2016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朱立祥将陈某约至东台市梁垛镇台南社区“某某村”面包店,逼其写下5000元借条,后向陈某家人索得人民币1000元。4、2016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朱立祥来到东台市梁垛镇台南社区某某物流找工作,遭老板徐某某拒绝,朱立祥将徐手中一沓快递单撕碎,并将电脑显示屏扣倒在桌上。朱立祥经人劝说离开后,又回到某某物流,与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用酒瓶打碎店里一块玻璃,价值人民币74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立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邵某2、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盛某某、邵某1、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借条,转账截图,通话记录,东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立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立祥多次、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强拿硬要,且有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立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施展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敏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