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春蓉与李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蓉,李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蓉,女,生于1952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新中巷37号1幢2单元2楼1号。被执行人:李禄平,男,生于1959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白塔村4组。本院在执行吴春蓉与李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国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