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丽梅与被执行人姜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梅,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董丽梅,女,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姜文,男,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董丽梅与被执行人姜文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9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董丽梅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姜文主动履行判决书内容并交纳了50元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董丽梅书面申请结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王庆年审 判 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