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魏光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光升,男,1993年3月18日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竹溪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23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光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大成独任审判,并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程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光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魏光升驾驶“利某”牌正三轮电瓶车搭载乘客刘某2自东向西沿鄂陕大道靠道路右侧行驶,当行至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口路段人行横道处时,车辆右侧的透明挡风板与行人邵某2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邵某2摔倒受伤。被告人魏光升扶起邵某2后给其姐夫李某1打电话,后李某1赶到现场将邵某2送回其竹溪县城关镇金叶花园的家中。同日16时许,被害人邵某2亲属操重兰拨打110、120电话,将邵某2送往医院抢救。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接到报案后电话通知李某1到案,被告人魏光升主动跟随李某1到达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得知邵某2受伤住院后主动到医院配合缴费抢救。邵某2经竹溪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4日死亡。2016年12月9日,经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2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12月14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光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2、刘某2无责任。2016年12月20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魏光升与被害人邵某2的亲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由魏光升赔偿邵某2亲属因邵某2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8000.00元,被告人魏光升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光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竹溪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证人李某1、刘某2、孙某、李某2、操重兰的证言;4、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影像资料说明》及《到案情况说明》;5、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6]司某第1481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6、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溪公交认字(2016)第12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8、被告人魏光升的供述材料;9、被告人魏光升及被害人邵某2的身份信息;10、此次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光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过程中遇行人横过马路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光升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光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光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光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大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寅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