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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永贵诉常志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贵,常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30号申请人:李永贵,住舒兰市。被申请人:常志财,住舒兰市。申请人李永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志财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李永贵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4日许,被申请人常志财驾驶小型轿车在溪河镇嘉兴园小区内由北向南行驶,与路上由东向西行走的申请人李永贵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常志财驾驶的小型轿车,期限12个月。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被申请人常志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