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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97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吴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