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97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吴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