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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道强与苏州德瑞世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德瑞世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道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德瑞世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交易大楼B322室。法定代表人:胡圣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友,江苏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道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刚,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德瑞世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道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李道强的一审诉讼请求;2、案涉受理费由李道强承担。事实和理由:德瑞公司与李道强之间虽发生运输业务往来,但德瑞公司仅结欠李道强运费14万余元,李道强提出德瑞公司结欠其“2015年威刚”项目的运费63900元,没有事实依据。德瑞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起才与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故德瑞公司不可能结欠李道强“2015年威刚”项目的运费。李道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道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瑞公司支付运费224298元;2、判令德瑞公司支付李道强经济损失暂定5000元(以224298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德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道强与德瑞公司达成协议,由李道强为德瑞公司提供运输服务。2016年10月21日,德瑞公司向李道强出具对账单二份,载明德瑞公司结欠李道强涉及苏州安洁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费41558元,涉及威刚公司运费182740元,合计224298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李道强与德瑞公司达成的运输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李道强按约为德瑞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德瑞公司应当根据约定支付运费,李道强要求德瑞公司支付拖欠运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应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6年12月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德瑞公司辩称结欠的运费金额为14万余元与其向李道强出具的对账单记载的金额不符,且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德瑞公司的该项辩论观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苏州德瑞世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道强运费2242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结欠的运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苏州德瑞世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李道强向本院提交了德瑞公司盖章确认的明细清单。其中涉及2015年有关威刚公司的运费明细与对账单可以相互印证;德瑞公司对此质证认为:明细清单上的公章确实是德瑞公司的章,但是因德瑞公司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才与威刚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故2015年涉及威刚公司的运费是不存在。二审经审理查明,李道强二审举证的明细清单的前三份,载明了涉及威刚公司的2015年10月、11月、12月发生的运费具体明细,该三份明细清单尾部核对确认的余额9250元、32900元、21750元与对账单中载明的“2015年威刚”的各月余额的具体金额相一致,且德瑞公司在每一份明细清单上均加盖了其公章。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李道强就其所主张的运费金额举证了经德瑞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且就德瑞公司持有异议的2015年涉及威刚公司的63900元运费,李道强亦进一步举证了对账单中所载明金额的具体明细清单,且明细清单均经德瑞公司盖章确认。而德瑞公司在本案中虽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交任何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德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39元,由苏州德瑞世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聪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