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714吴玉红与管荣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红,管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红,男,1973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管荣春,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红与被执行人管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商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袁桂科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