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353号之一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望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伍永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