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石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08号申请人:石某,女,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宝兰,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王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号205783093803内的422241.02元进行冻结,申请人石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315031900324979543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王某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岩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客户号205783093803内的422241.02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631元,由申请人石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萍(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