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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162号原告:杨某1,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辉,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2,男,1954年6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傅亚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