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培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培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70号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红星东街黄园东巷21号公园小筑家园假山内负一层北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47754565X。法定代表人:王为民,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俊,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焦培果,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任洪来,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培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焦培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台市康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