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谭志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华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68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志华,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湘乡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秀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志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志华及辩护人王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谭志华驾驶一辆吉利牌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XX**小)撞伤了被害人王某,王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谭则于同年10月17日向其工作的东莞捷荣模具制造工业有限公司预支了10万元工资。2014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4)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判令谭志华赔偿王某1169213.47元。在执行过程中,谭志华有较高收入,但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5年10月2日,本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长安镇天杰实业有限公司将谭志华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谭志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志华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谭志华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志华认罪、悔罪,初犯,没前科;在本案民事判决前向捷荣公司预支的10万元是归还因垫付本案医药费的借款;期间被告人的母亲摔伤腿花了几万元医药费;有小孩需被告人抚养;愿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分期归还欠款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志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小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