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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曾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大鹅”,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15日,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都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钟某、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钟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中秋节左右开始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曾某与同案人林凯冲(另案处理)结伙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1空地以“鱼虾蟹”方式设赌,陈某和曾某轮流摇骰子,林某1负责赔食钱,赌注人民币(下同)10元至10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20多人,曾某还于每天晚上12时至赌场收摊在该赌场帮忙看管车辆。2016年9月30日左右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也在上述地点(同一天有不同庄家在该处轮流设赌)以“鱼虾蟹”方式设赌,其自己摇骰子和赔食钱,赌注5元至10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10人左右。2016年10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4等8人,扣押“鱼虾蟹”赌具2副,赌资52306元。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曾某、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鱼虾蟹”的方式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钟某、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曾某伙同同案人林凯冲(另案处理)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1空地以“鱼虾蟹”方式设赌,被告人陈某、曾某轮流摇骰子,林某1负责赔食钱,赌注人民币(下同)10元至10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20多人,设赌时间为每天23时左右至次日凌晨3、4时。曾某还于每天晚上12时至赌场收摊在该赌场帮忙看管车辆。2016年9月30日左右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被告人钟某也在上述地点(同一天有不同庄家在该处轮流设赌)以“鱼虾蟹”方式设赌,其自己摇骰子和赔食钱,赌注5元至1000元不等,每天参赌人数10人左右。2016年10月11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4等8人,扣押“鱼虾蟹”赌具2副,赌资52306元。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过程,被告人曾某承认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自己因喝酒认识陈楚生和“阿鹅”(陈某)。2016年8、9月份,我听人说“阿鹅”在揭东区“摇葫芦”(指“鱼虾蟹”赌博),当时我也有去该赌场玩过,有看到“阿鹅”在该赌场上摇骰子。我听说“阿鹅”有跟人合伙做沙场生意,平时还有坐庄用“鱼虾蟹”设赌。我在揭东区曲溪镇圩埔村见过“阿鹅”在现场坐庄和负责摇骰子。2.证人高某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10月初的1天上午,我无事来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村公所旁边的1通巷内,看见有人利用“鱼虾蟹”供人参赌,随后我也一起参赌,当时我参与的赌注每盘10元至20元。我参赌时庄家是1名江西籍的男子。平时别人都叫他“乌鸦”。该男子在负责摇骰子。3.证人饶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凌晨3时10分,我骑摩托车到揭东区曲溪镇圩埔村1快递“鱼虾蟹”赌摊,准备参赌,但忘了带钱,所以没办法参赌。我看见该赌摊很大,桌面上有“鱼虾蟹”和骰子、骰盅等赌具,有2人手里各拿1个抽水箱,现场还有1人在负责摇骰子二三人在负责赔食钱,1个庄家在摇骰子。当时参赌人员有40多人,围观的人员有几十人。每盘赌注100元以上,不封顶。同年8月下旬的1天早上7时左右,我也有来到该赌摊参赌,当时是1个外省男子在做庄家并自己摇骰子,旁边2个年轻男子在帮他赔食钱,到了中午,该外省男子就不做庄家了,接着由其他人做庄,继续设赌。我从2016年8月下旬开始到该处参赌,至10月11日当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6年9月下旬1天下午到揭东区曲溪镇1村庄参与“鱼虾蟹”赌博,当时是1名本地男子在负责赔食钱。2016年10月10日晚上,我又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天22时至次日凌晨3时,该赌摊共换了2个庄家,其中1个是约55岁的本地男子,另一个是约35岁的本地男子。5.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0日晚上11时多,我来到揭东区去溪镇圩埔村1空地,见有40多人围着1张大桌子在赌“鱼虾蟹”,1名青年男子摇骰子,2名男子负责收赔钱。我看了一会后也下注参赌,但赌输。该赌摊周围和庄家身后还有几名男子在巡视,应该是管理人员。另外还有人手中拿着1个抽水箱,不久后,公安机关就到现场查处。2个月前我经过该处,也看见这个赌场。该赌场规模很大。桌面上都是100元的纸币,没有封顶。6.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0日晚到案发的赌摊参与赌博及看见现场的事实与证人洪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自己2016年8月中旬的1天有到该赌场观看人赌博。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滴滴打车”的司机。2016年10月初的1天,有顾客要求我载他们到揭东区曲溪镇圩埔村灰路东1空地“鱼虾蟹”赌摊参赌,我才知道该地方有“鱼虾蟹”赌摊。我载了2次顾客到该赌场参赌,每次30元,都是顾客自己付款。2016年10月11日凌晨2时左右,我来到该赌场看看是否有顾客坐车,到了赌场后,我下车看到现场有四五十人围在一起参与“鱼虾蟹”赌博,1名年轻男子负责摇骰子,3名男子负责赔食钱,我还看见有1个抽水箱,现场有人在放哨,也有人在放高利贷。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7、8月份的1天晚上,我和陈某在揭东金叶酒店喝酒,陈某跟我说他在揭东区曲溪镇圩埔村的1“鱼虾蟹”赌场做庄设赌,叫我去帮忙赔食赌资。大约过了3天后的1天晚上,陈某带我到赌场帮忙,我到赌场后,1个体型较胖的男子在摇骰子,随后,陈某便上去接过那名男子的瓷碗和骰子,然后做庄,陈某叫我过去帮忙赔食钱,因为陈某摇的是2个骰子,我因赔食太慢,所以只帮了2把就站在一旁观看,陈某收摊后拿了100元给我,我便和朋友去吃夜宵。我一共去帮陈某赔食钱2次,陈某一共给我200元。我第二次去帮陈某时,看见还有1个体型较胖的男子跟一些参赌人员在现场,还有1个体型比较瘦的男子在帮陈某赔食钱,听赌场人叫该男子“阿冲”。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到涉案赌场参与“鱼虾蟹”赌博被现场抓获,赌场有4名庄家,还有人在放高利贷。其无法辨认庄家。10.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自己2次到涉案赌场参与“鱼虾蟹”赌博,案发当天被抓获,自己带了14000元,赢了几千元,不认识庄家。11.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自己曾在案发期间到涉案赌场参与赌博,不清楚庄家是谁。12.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到涉案赌场看人参赌,庄家是1名40多岁的男子,该男子自己在摇骰子,二三名男子在负责赔食,现场有人在抽水。13.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曾某、钟某、陈某的身份及曾某、钟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14.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辨认、指认,证人高某、饶某确认了被告人钟某;证人卢某确认了被告人曾某;证人陈某2确认了被告人陈某、曾某和同案人林某1以及设赌的作案现场;证人洪某、黄某1、陈某3、陈某4、卢某、饶某、詹某确认了案发现场赌具;被告人曾某同案人林某1和被告人陈某、钟某以及放高利贷的林某2,赌场管理人员黄某3,同时指认了设赌的作案现场;被告人钟某确认了被告人曾某和设赌的作案现场;被告人陈某确认了被告人曾某和同案人林某1以及涉赌人员陈某2、设赌的作案现场。15.现场笔录、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1日查处作案现场,现场抓获涉嫌参赌人员洪某、黄某1、陈某3、陈某4、卢某、黄某2、饶某、詹某等人等情况1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非税收入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在作案现场扣押到赌资52306元,赌具2副,涉案赌资及参赌人员罚款已经上缴国库。1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反映2016年10月11日3时,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在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下,对揭阳市揭东区曲溪镇圩埔村1空地“鱼虾蟹”赌摊进行查处。2016年11月2日15时,被告人曾某到城西派出所投案自首.2016年11月1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3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的本案来源及侦破经过。18.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参赌人员洪某、黄某1、陈某3、陈某4、卢某、黄某2、饶某、詹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1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15日,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设赌现场抓获的参赌人员的身份情况。2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2017年1月26日10时开始供述2016年10月2日23时许开始,我便来到揭东区曲溪圩埔村1灰埕偷,与曾某合伙在该处“鱼虾蟹”赌摊进行设赌,该赌摊是事先设好的,每次曾某都在该赌场内等我,我到后便开始设赌,我和曾某轮流摇骰子,林某1帮忙赔食钱,我们设赌时,参赌人员20多人,每盘下注10元至1000元不等,赔率1赔2,每晚赌至凌晨三四点,参赌人员较少我们就收摊。直至2016年10月11日凌晨3时多,我们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我们到处逃避。从2016年10月2日至11日期间,我们基本每天都在该处设赌。我和曾某2人各占5成股份。22.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供述2016年9月30日至10月10日上午7时多,我带着“鱼虾蟹”赌具来到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1灰埕设赌,当时有2名本地的年轻男子在我旁边,我就叫他们帮我赔食钱,我说赢钱就给他们每人200元,他们都说好。之后我每天都叫他们跟我一起设赌。我每天大概带了1万元做赌资,每天设赌约3个小时,至10月10日,我一共给他们两人共1600元。我设赌一共输了6700元。23.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供述自己外号叫“二老”。2016年10月1日晚上开始,黄晓东雇用我在揭东区曲溪街道圩埔村1灰埕的“鱼虾蟹”赌场帮忙看摩托车,每次付给我200元,日结。期间,下半夜我就到该赌摊参赌,我看见大鹅(陈某)在摇骰子,林某1在一边赔食钱,当时约有20人在场。至该赌场被查处时,我进去参赌10次左右,都是陈某和林某12人在设赌。赌场的场主是黄某3,他在赌场收场租和发工资。林某2在赌场放高利贷。该赌场一般都是做庄人员向赌场缴纳每2小时1000元的租场费,有时根据参赌人数确定,做庄的人输钱可以不用交费用继续设赌。我看管摩托车共获利2000元左右。2016年10月7日或8日的1天凌晨2时许,我在赌场看管摩托车,我见杜克的摩托车都开走了,我就来到该“鱼虾蟹”赌摊,现场有10多个赌客,林某1在摇骰子和赔食钱,我走过去跟林某1说分1成股份给我,林某1说好,然后我就站在林某1旁边帮忙赔食钱,参赌人员每盘下注10元起步,最多不超过1000元,每盘桌面赌资几百元,大约赌了半个小时,我们就收工了。2016年10月上旬的1天早上8时,我到该赌场看见1个外号叫“乌鸦”(钟某)的外省男子自己在摇骰子在做庄设赌,参赌人数有10多人,还有1名中年男子在赔食钱。庭审过程,被告人曾某承认自己于2016年中秋节左右至2016年10月11日期间与陈某、林某1合伙设赌。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钟某、曾某以营利为目的,被告人陈某、曾某结伙,被告人钟某单独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钟某、曾某均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对被告人钟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陈某认为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偏重,被告人钟某、曾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钟某、曾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二、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三、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