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317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马尼托瓦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现暂住张家港市。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扬琴、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西塘公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张栏杆桥幼儿园路段时,该车被后方同向唐某驾驶的苏M×××××小型轿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接处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事故后逃逸,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