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曹新闻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曹新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营业场所湖口县双钟镇大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75113263X。被执行人曹新闻,男,汉族1958年7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新闻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80927.87元及利息滞纳金,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80927.87元及利息滞纳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曹新闻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因被执行人曹新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超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