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袁新安、王道全、史福崇、郭福兴、郑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袁新安,王道全,史福崇,郭福兴,郑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袁新安,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道全,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史福崇,男,194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郭福兴,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郑克江,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袁新安、王道全、史福崇、郭福兴、郑克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8009.12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