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岳金峰申请执行朱彦民借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金峰,朱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6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岳金峰被执行人朱彦民本院在执行岳金峰申请执行朱彦民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春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豫0506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