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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黄受主与周金锦、刘烈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申8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受主,周金棉,刘烈明,刘茜苹,谭建文,张建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郑浩鹏,邢少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受主,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金棉,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烈明,住广东省南雄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茜苹,住广东省南雄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谭建文,住广东省揭西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建英,住广东省博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鸿儒,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浩鹏,住广东省潮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少先,住广东省潮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负责人:林鸿,该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受主、周金棉、刘烈明、刘茜苹因与被申请人谭建文、张建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郑浩鹏、邢少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少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受主、周金棉、刘烈明、刘茜苹申请再审称,2013年11月13日晚22时30分,谭建文驾驶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超速行驶,在广汕公路镇龙山口村段人行道斑马线撞死广州市夏市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员工黄某。郑浩鹏驾驶的赣C×××××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尾部录像监控镜头显示无人影爬车。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被申请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61800元、丧葬费29672.5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误工费85482.50元、抚养费426752.30元、往返车费9222元、住宿费24480元、伙食补助费7200元,总计1334509.30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萝法少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阶段,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黄受主、周金棉、刘烈明、刘茜苹于2016年11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由此,对黄受主、周金棉、刘烈明、刘茜苹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黄受主、周金棉、刘烈明、刘茜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受主、周金棉、刘烈明、刘茜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文 琳陈晓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