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巴音布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21民初175号 起诉人闫某某,男,甘肃省张掖市人 2017年3月28日,本院收到闫某某的起诉状,要求被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巴音布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39240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已经本院(2010)肃民初字120民事判决书和(2011)肃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6)甘0721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起诉人诉请原判决均已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闫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安光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施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