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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盐边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特11号申请人杨建芬,女,苗族,1956年7月10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汤涛,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汤荣,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申请人汤礼,男,苗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建芬与汤涛、汤荣、汤礼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4月1日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汤之友(死亡)与杨建芬共有的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望江小区13栋3单元4楼8号的房屋,经继承人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确认,价值120000元,杨建芬系汤之友配偶,其享有该房屋价值的一半60000元,另外60000元由继承人杨建芬、汤涛、汤荣、汤礼四人按份共同继承,平均分割每人获得15000元;该房屋遗产部分由申请人杨建芬分别给付申请人汤涛、汤荣、汤礼各15000元后,该房屋的产权即归杨建芬所有。二、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杨建芬与汤涛、汤荣、汤礼于2017年4月1日经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阳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凌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