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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5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伟刚与林伟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刚,林伟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017号原告:刘伟刚,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经商,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林伟东,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刘伟刚与被告林伟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伟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伟东已经还清拖欠运费,刘伟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刘伟刚负担。审 判 长  杨岩成人民陪审员  林德源人民陪审员  黄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