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以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以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424号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黄木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书,该公司员工。被告:童以根,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以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童以根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岩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凯 微信公众号“”